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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宗方濟各

宗座牧函

《學會告辭》手諭


藉以調整因年齡之故而辭去宗座任命之職務的規定

 

「學會告辭」,這就是我在為牧者的祈禱中(參 2017 年 5 月 30 日, 聖瑪律大之家,彌撒講道),解釋《宗徒大事錄》的一段讀經(參: 廿 17-27)時,所要求的。一項教會職務的結束應被視為是此服務 不可缺少的部分,其本身也要求一種新形式的支配。

不管是因年齡的緣故,需要我們準備放棄自己的職務時,或是在 業已年滿七十五周歲時,仍要求繼續履行更長一段時間的職責, 這種內在的態度是必須要有的。(參:2014 年 5 月 12 日,對羅馬 一些宗座學院和修院院長的講話)

凡是準備呈遞辭呈的人需要在天主面前妥善準備自己,拋棄權力 欲望和自命不凡的思想。這將會使其以平和及信賴之心度過這一 時刻,否則將會出現痛苦和抵抗。同時,凡在真理中需要告辭的 人,應在祈禱中分辨如何活出即將開始的新階段,並制定新的生 活計畫,且應盡可能地具有嚴肅、謙卑、代禱、擁有閱讀時間和 隨時準備提供單純的牧靈服務等特徵。

另一方面,若例外地要求其繼續履行更長一段時間的職責時,便 意味著應以慷慨的精神放棄個人的新計畫。惟此等情況不應被視 為一項特權,或一項個人的成就,或一項源自友誼和關愛的恩惠;亦不能視為對所提供服務之成就的感激。每次可能出現的延期只 能理解為為了一些始終與教會公益相關的原因。這項宗座的決定 並非是一種順理成章的行為,而是一種管理措施;因此,它要求 應有明智的美德,這將有助於人通過恰當的分辨而做出適切的決 定。

在此,本人僅列舉幾項可能的理由作為示例:為恰當完成一項為 教會十分有益的計畫所具有之重要性;為確保繼續重要事務之適 宜性;在過度期間與部會組織相關的某些困難;在落實由聖座新 近頒布的指南或接受訓導性指導的事宜上,此人可做出之重大貢 獻。

針對在 2014 年 11 月 3 日接見時,于交付給國務卿伯多祿·帕羅林 (Card. Pietro Parolin)樞機的《接見之復函》中所包括的,有關 教區主教及由宗座任命的職務領銜者的辭職,本人欲完善相關的 法律規定並做某些修正,除了由以下規定明確修正的部分外,本 人欲重申全部內容。

有鑒於那些無論是在個別教會,還是在羅馬教廷,抑或在教宗代 表職務上,因履行多年特別職責所表現出來的慷慨熱誠及積攢的 可貴經驗,本人亦深感有必要落實關於因達到年齡限制而放棄職 務的時間和方式。在進行了必要的諮詢後,本人認為在這種意義 上有必要:

a.針對上述復函中第二條,有關教區主教、助理主教和輔理主教 的規定(參:《天主教法典》401-402 和 411 條,及《東方教會法 典》210-211、218、213 條),作一些澄清;

b.修正有關在羅馬教廷部會擔任首長的非樞機人員和高級聖職人 員(參:《善牧》憲章,1980 年 6 月 28 日,5 條 2 項:《宗座公報》 80 [1988],860;《羅馬教廷一般條例》 ,1999 年,第 3 條;《接見 之復函》2014 年 11 月 3 日,第 7 條),以及擔任由宗座任命的其 它職務的主教(《接見之復函》2014 年 11 月 3 日,第 7 條)和教 宗代表(《天主教法典》367 條;《羅馬教廷一般條例》 ,1999 年, 8 條 2 項;《教宗代表條例》 ,2003 年,20 條 1 項),因年齡緣故而 辭職的規定。

藉此《手諭》,本人規定:

第 1 條:凡年滿七十五周歲者,無論是教區主教、東方教會主教, 以及與《天主教法典》381 條 2 項和《東方教會法典》313 條相當 者,還是助理主教、輔理主教,抑或擔任特殊牧靈職務者,懇請 其向教宗辭去牧靈職務。
第 2 條:在羅馬教廷部會擔任首長的非樞機人員、高級聖職人員, 以及擔任隸屬聖座其它職務的主教,于年滿七十五周歲後,其職 務並不自動中止,然應向教宗呈遞辭呈。

第 3 條:同樣,教宗代表在年滿七十五周歲時,其職務也不自動 中止,然此種情況需向教宗提出辭呈。
第 4 條:上述 1-3 條所言之辭呈須由教宗接受,於審量具體情況後 作出裁決,方為有效。

第 5 條:辭呈一旦呈遞,上述 1-3 條所言之職務,在當事人獲知辭 呈已被接受之前,可視為延期;或相反《天主教法典》189 條 3 項及東方法典 970 條 1 項所作之一般規定,將之延期,無論延期 至確定時間或不確定時間。

凡藉此宗座《手諭》所決定之一切事宜,即使任何成文法則另有 規定,亦然遵行。我決定藉其在《羅馬觀察報》上之發表,而得 以頒布,並在頒布之日起施行,隨後將藉《宗座公報》予以公布。

教宗方濟各

羅馬,聖伯多祿大殿
2018 年 2 月 12 日
在職第五年

(臺灣地區主教團祕書處 恭譯)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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